孕产妇死亡(maternal mortality,MM),2018年最新颁布的国际疾病分类第11 版(ICD-11)沿用了之前ICD-10的定义,是指处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 d 内死亡的妇女(但不包括由于意外或偶然原因导致的死亡)。全球每年孕产妇死亡约30万,大多发生于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国家,是社会经济状况及妇幼保健工作极为敏感的指标,早已认为是保护妇女“人权”的指标之一[1-2]。新中国成立之初孕产妇死亡率为1500/10万,2018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率降至18.3/10万,优于中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,我国在围产医学领域中取得了巨大成就,也是中国政府保护妇女“人权”的具体体现[3]。虽然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方面,我们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,但从2014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率已经下降到21.7/10万来看[1],近年来我们的孕产妇死亡率的下降已然进入一个瓶颈期,如何进一步持续降低中国孕产妇死亡率,是我们每一位围产工作者面临的前所未有的挑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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